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告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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