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廖令妤 被告 姬韋廷 被告 洪子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高亮暄 被告 洪霈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