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9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927號再審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余天琦 律師 朱百強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6,000元。依首開法律之規定,本院職權返還溢收之裁判費3,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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