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8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8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883號聲請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裁聲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100年度裁聲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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