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宋家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