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2日犯竊取電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