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坤雄 債務人 林玟 汝債務人 陳俊華
一、債務人林玟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玟汝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