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債權人 徐美妹 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係向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利息。惟聲請人於民國10
7年7月30日之陳報狀中,表明請求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連帶給付,金額為「壹佰貳萬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係「壹佰貳拾萬元」或「壹佰貳萬元」,詎債權人於107年8月13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依補正事項釋明,是本件核准之金額依聲請人最後陳報狀之金額為102萬元,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