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卷屬實,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
0.13公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80002233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該項毒品自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