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民國95年8月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4號案件(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