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所示,與附表編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與附表編號所示不應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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