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拍更一字第一號
聲請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普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一張〈股東為甲○○,票號為:86-ND-0000000〉之影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民事民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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