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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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億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億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制式子彈伍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3行「新北大到」應更正為「新北大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雖構成累犯,然該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為毒品案件,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依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均不記載累犯及相關規定。
三、爰審酌被告持有制式子彈7顆,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兼衡其持有之期間,惟未產生實害,並審酌被告之前科 素行 (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衡酌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自陳於入監前業工、家境勉持、現另案在監執行等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7顆,均係違禁物,其中5顆子彈,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2顆子彈經送驗試射後,僅餘擊發後之彈殼,其結構及性能均喪失,堪認已非違禁物,故不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39號被告吳俊億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億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兩案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竟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雄 」之成年人取得具殺傷力、口徑9×19mm制式子彈7顆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上開子彈。嗣於110年12月12日0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0段0號前,為警盤查,並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右側置物箱內,扣得前開子彈7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吳俊億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18日刑鑑字第1108043804號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檢察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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