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同上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劉特積 訴訟代理人 鄭金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