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峰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王柏彥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63,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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