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林俊銘 被告 林焜華 (兼林 張冬笋 繼承人)被告 林焜榮 (兼林張冬笋繼承人)被告 林焜銘 (兼林張冬笋繼承人)被告 林光揚 被告 林振榮 被告 林肇嘉 被告 林玲羽 被告 林淑鸞 (即林張冬笋繼承人)被告 林淑珍 (兼林張冬笋繼承人)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告 林秉煒 法定代理人 林孝慈 被告 王月里 被告 楊錫明 被告 林炳煌 被告 林建鋐 被告 林靜儀 被告 林靜盈 被告 林念慈 被告 林錦華 被告 楊文德 被告 楊聰明 被告 廖偉伶 被告 王思銘 被告 林志忠 (即 林阿仁 承受訴訟人)被告 葉碧珠 被告 魏寶貴 被告 林佳勳 被告 林佳憲 被告 林明俊 被告 林素玲 被告 林阿禮 被告 林阿智 被告 陳金地 被告 陳雲龍 被告 陳吉興 被告陳快被告 陳美株 被告 陳林阿春 被告 林玉美 被告 洪阿忠 被告 洪阿來 被告 洪阿典 被告 洪進士 被告 洪文祥 被告 洪明麗 被告 莊惠真 被告遠瑩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惠真被告 謝春美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 律師被告 黃聰孟 被告 黃赺 (原名 宋黃赺 )被告 李振寬 被告 李振筳 被告 李振傑 被告 李振豪 被告 李若淳 被告 李玉勻 被告 蔡昊辰 (民國000年0月生)兼法定代理人 蔡天龍
宋晴洧 被告 宋俊彥 被告 宋逸閔 被告 林宥辰 (民國00年0月生)被告 林品丞 (000年0月生)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宋雍謐 被告 王金庭 被告 陳詩婉 被告 王鴻池 被告 胡暄珮 被告 林鳳蓮 被告 劉言奎 被告 陳志明 被告 陳詩霓 被告 王冠陵 被告 黃蘇重敏 被告 劉軒均 (民國90年7月)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瑩
劉全男 被告 黃玉茹 被告 黃立任 (民國00年0月生)兼法定代理人 黃龍成
吳科穎 被告 黃宇睿 (民國00年00月生)兼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黃龍舜 被告 黃明順 被告 黃馨儀 被告 黃馨盈 被告 黃俊凱 被告 黃謝秀蓮 被告 黃建華 被告 陳仁爵 被告 林曉玲 被告 李庭芳 被告 黃忻俞 被告謝茶被告 蘇忠聖 被告 蘇忠璿 被告 蘇宣 被告 姚輝 被告 林家慶 被告 宋國松 被告 鄧意璇 被告 林宸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表┌─────────────────────────────┐│當事人欄│├─────────────────────────────┤│被告黃宇睿(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號10樓││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謝淑珍住同上│└─────────────────────────────┘附表一:
┌─────────────────────────────┐│當事人欄│├─────────────────────────────┤│被告黃宇睿(民國00年00月生)││住新北市○○區○○街○○號10樓││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謝淑珍住同上││黃龍舜住新北市○○區○○路○○○○○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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