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靜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靜怡(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943號判決,被告於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105年9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105年10月28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5年11月7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地臺中市○○區○○○街○○巷○○弄○○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交由同居人即被告弟媳 許緗翎 收受,亦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