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