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雲芳 被告 王惠貞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101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段奇琬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