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鄭榮村
鄭榮富 鄭源琮 鄭萬全 鄭裕來 被告 黃明慶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被告 鄭宗輝
鄭金益 鄭啟堂 劉錦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5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明慶答辯及聲明:如附件二之刑事意見陳述狀所載。
三、其餘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錦隆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以100年度易緝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應均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被告鄭宗輝、鄭金益、鄭啟堂及黃明慶部分,係原告於被告劉錦隆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未曾聲請移送民事庭,被告劉錦隆既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其餘被告部分自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