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5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307,668元,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9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66,83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繳款明細表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26│建│64.76│全部│重測前:網寮段││││││││││675-8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平│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備考││││││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間│位│││├──┼─┼──────┼────┼────┼─┼─┼─┼─┼──┼─┼─┼─┼─┼───┼───┤│001│3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39│39│78│平│加強│7.│9.│5.│平│全部│重測前│││4│永二街244巷2│康市永二│加強磚造│.4│.4│.8│方│磚造│56│76│20│方││:網寮││││6弄10號│段826地││1│1│2│公│││││公││段1948│││││號│││││尺│││││尺││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