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