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林逸庭 輔助人 汪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逸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60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213元林逸庭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6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213元林逸庭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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