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聲請人 蕭惠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彬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命於5日內補正,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李思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