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02號原告 羅郁雯 被告 謝孝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57號被告謝孝玄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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