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嘉簡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岳泓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5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108年度訴字第8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論罪科刑」及「應適用之法律」關於累犯相關記載均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累犯」乃係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