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明雄
鄭微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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