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忠孝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刀械共陸把(本院保管字號:一0八年度保管檢字第一三號、一0八年度保管檢字第一二六號),准予發還趙忠孝。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趙忠孝(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扣押聲請人所有之6把刀械。因上揭案件業經本院判無罪確定,且前開扣案物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7年3月至5月間,上網購買刀械,並自大陸地區先後3次將購買之6把刀械委由航空貨運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傳輸申報,欲運輸至其住所地,惟因貨品名稱與來貨影像有出入,前由臺北關分次扣押上開6把刀械在案,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有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之罪嫌而提起公訴,上開6把刀械目前由本院扣押中,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2紙附卷 可佐 (見108年度易字第43號卷第9、53頁),是上開6把刀械之所有人為聲請人,應堪認定。又聲請人所涉前開罪嫌,經本院審理後,於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被告無罪,且上開扣押物未經本院認定為管制刀械,非屬違禁物,因被告不得上訴,而檢察官於109年2月12日收受判決書後,經20日上訴期間未聲明上訴,全案已於109年3月3日確定等情,已據本院核閱前揭案卷認定無訛,並有該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以,上開扣案物未經諭知沒收,且被告所涉罪嫌已判決無罪確定,顯已無留存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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