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900,000元,並簽發支票二紙為憑,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可稽,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96年4月17日│400,000元│96年4月17日│CF0000000│││││││├─┼───────────┼───────────┼───────────┼───────────┤│02│96年5月17日│500,000元│96年5月17日│CF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