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9月29日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查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以為理由,始為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無非係主張再審原告前因遭到諸多不順,只得向再審被告借錢,再審被告表示需以土地設定抵押始願貸款,故再審原告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即再審被告之妻 陳貴玉 ,再審被告方貸予款項;嗣再審原告業已清償借款,詎再審被告及陳貴玉竟不塗銷相關抵押權,為此請求判決再審被告之妻陳貴玉將相關抵押權塗銷等情,因而提起再審之訴;然再審原告並未具體指出原確定支付命令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以為再審之理由,核與上述之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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