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2823號
聲 請 人 丙○○
即參加人
原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主文
准丙○○就本案為訴訟參加。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有明文規定。原告提起本訴主張被告與丙○○間有僱傭關係
及租賃關係,因而訴請確認丙○○對被告有薪資債權與租金
債權存在,並本於代位權之行使,訴請被告應給付丙○○上
開薪資與租金,並由原告收受之,因此,丙○○主張伊於本
案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而聲請就本案為訴
訟參加,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