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4288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玻璃窗,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臺幣肆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住宅之玻璃」
應更正為「住宅大門上之玻璃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35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