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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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志盛選任辯護人廖傑驊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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