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瑋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瑋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瑋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
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4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4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45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