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708號債權人 李凱翔 即宏偉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
二、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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