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林慧雯 被告 蔡坤材 上列被告蔡坤材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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