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宇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8,921元,及其中45,616元,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00,04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越部分,每年另按上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7,89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越部分,每年另按上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4,38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越部分,每年另按上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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