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請人 陳莓惠 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相對人 陳玉妹
陳福來 陳毛惠 陳振東 陳桃花 陳玫珺 陳廣榮 陳信八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莓惠以其與相對人陳玉妹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民事起訴狀等件為憑,堪認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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