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國男 被告 鍾正順 選任辯護人 黃馥瑤 律師
蔡碧仲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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