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林裕勝林政立 相對人 何彥茂何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3年9月25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溪口鄉│柳子│南靖厝│456│旱│6,247.00│2分之1││││││溝│││││││└──┴───┴────┴──┴───┴─────┴─┴──────┴───────┴──────┘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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