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0號原告 廖三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霞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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