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發祥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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