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58號原告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 律師被告 張瑋晟 即易昇房屋修繕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施作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或減少報酬,為被告否認,經依原告聲請就系爭房屋之瑕疵及所需修補費用等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予以鑑定,復經該公會以110年3月22日(110)中土鑑發字第00000-0號函覆原告迄今未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55萬5,000元(已扣除初勘費用),有該公會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5頁),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如逾期未繳,則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