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俊君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永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
度雄救字第23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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