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俊君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永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
度雄救字第23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