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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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林耀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芳青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