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
湖口之星有限公司上三人 林品妤 法定代理人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