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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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關於「 盧富珍 」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裁定關於「甲○○○」誤繕為「盧富珍」,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趙功恒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