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 王志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莊愛玉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及同段7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