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謝充豪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唐美琪 被告 謝雅靜
劉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107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六狀訴之聲明四「被繼承人 謝進福 所遺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未具表明,就此部分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