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3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文傑 債務人 何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